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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女友讨公道 勒索被抓判缓刑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3-03-13 20:31:25

2012年10月25日,涉嫌敲诈勒索的陶某被浦东法院开庭审理,上海知谦所武圣合律师作为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陶某离异,已分手的女友通过微信认识一个上海人李某,两人发生关系致女孩怀孕流产。陶某得知后,以帮助讨回公道为名,让女友将李某约出。随即殴打李某,逼其写下5万元欠条,并扣押李某车辆作为还钱抵押物。李某以筹钱为借口得意自由后,拨打110报警。陶某被以敲诈勒索罪刑拘并逮捕。

经武律师协调,据理力争,法院采信武律师意见,对陶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浦刑初字第439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4年7月因违反交通安全法被处行政拘留10日;2005年11月因寻衅滋事被处行政拘留15日;2006年4月因赌博被处行政拘留5日;2007年1月因赌博被处行政拘留10日、罚款人民币500元;2007年11月因殴打他人被处行政拘留10日、罚款人民币200元;2008年4月因赌博被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8月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武圣合,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2〕4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陶某某及辩护人武圣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9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陶某某在得知女友李某某(另案处理)与戴某某因感情纠葛引发争执,遂伙同李某某等人在本区双桥路金高路附近一建筑工地处,采用威胁、扣押戴所驾车辆、证件、车钥匙等方式,强行向戴某某索要人民币5万元,后因戴某某未随身携带钱款,又逼迫其写下欠条一张。
  2012年7月10日下午,李某某在向戴某某拿取钱款时被扭送至公安机关而案发。同年8月1日,被告人陶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作了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笔录,同案关系人李某某的供述笔录,证人余某某的证言笔录,验伤通知书、赔偿金欠条复印件等书证,公安机关的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案发抓获经过记录,被告人陶某某的家庭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勒索公民财物,数额巨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陶某某虽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未给被害人造成实质的经济损失,且被告人陶某某能自觉履行罚金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陶某某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武圣合提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陶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王海瑛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严培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