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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女孩齐月冒名顶替外资企业打工被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作者:知谦     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3-03-15 08:20:35

8月11日下午,在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冒名顶替在一家新加坡企业务工多年的安徽女孩齐月被确认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一结果为齐月下一步工伤认定、享受工伤待遇以及因车祸向第三方按照城镇居民标准索赔奠定了基础。

 

2006年2月13日,刚满十六岁周岁的安徽女孩齐月随父母到上海打工。因自己身份证正在办理中,经表嫂同意,她使用表嫂周某身份证应聘工作,被一家位于浦东新区金桥进出口加工区的新加坡公司录用。2月23日企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合同上劳动者名字和身份证号码为其表嫂周某。期间,齐月一直在该公司以其表嫂名义上班,单位也按照周某名字为其发放工资、购买外来人员综合保险等。并且,双方每年续签一次劳动合同。

 

2010年8月30日晚,齐月上0点-8:30的夜班。当时天下着大雨,她骑电动自行车去公司上班途中,被一俩小轿车撞倒受伤,车辆逃逸。十多天后肇事车主被浦东交警支队查获。路人发现报警,齐月被110送医院救治。单位得知后,组织全体员工为其捐款。

 

为了交通事故索赔,家属在7月中旬,委托武律师帮助维权。

 

律师详细了解情况后,认为齐月上班途中被机动车撞伤可以认定工伤,同时可以向肇事的第三方索赔。也就是说,在部分赔偿项目上,可以享受双赔的待遇。但是,家属讲,齐月当初是以表嫂的身份证和名字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现在公司不认可与齐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更不要说工伤申报了。为向第三方索赔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必须公司出具劳动关系和工资收入证明,家属前往公司交涉,要求配合,也被公司拒绝。

 

律师认真研究了劳动合同法及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分析认为,即便齐月冒名顶替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欺诈无效。但是,这并不能排斥和否定她在公司上班、领取报酬而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

 

据此,律师在与公司交涉无果后,考虑到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时间是事故发生后一年之内,超过一年,将失去法律保护。而要做工伤认定,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时间不等人。

 

7月26日,代理律师果断向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请求确认齐月与公司自2006年2月13日--2011年7月26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同时前往浦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受理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将劳动仲裁受理确认劳动关系的通知递交工伤部门,以便暂时终止工伤认定,待劳动关系确认仲裁、诉讼结束后,再恢复工伤认定。从而确保一年的法定工伤认定时效不过期。

 

8月11日下午3时是劳动仲裁开庭时间,律师做好充分的准备,庭前调解阶段,经浦东劳动仲裁部门调解,公司与律师达成协议,公司认可自2006年2月13日至2011年7月26日之间,与齐月存在劳动关系。

 

齐月劳动关系的确认,为其因车祸维权案件迈出了制胜的关键的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