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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缴纳工伤保险问题的答复

发布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8-06-2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376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7〕2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落实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缴纳工伤保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工伤保险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保障制度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是工伤保险关系构成的前提。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劳动者身体健康水平不断提高,现实中有一些达到或超过了退休年龄的人员仍在继续工作,当其遭遇职业伤害后如何保障其权益,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在实践中各地做法也不尽相同,有的通过工伤保险予以保障,有的通过民事赔偿予以解决。为更好地保障这部分人员工伤保险权益,进一步规范各地做法,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基础上,依据相关政策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印发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中分两种情况予以明确规定(即代表在建议中提到的2个规定)。这一方面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另一方面也充分考虑了部分行业采用按项目参保等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实际,有利于更好地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社部令第10号)规定了商贸、餐饮、住宿、美容美发、洗浴和文体娱乐等小型服务业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营业面积大小核定应参保人数或按营业额的一定比例等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小型矿山企业可以按照总产量、吨矿工资含量和相应费率等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这对于保障相关行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你们在建议中提到的加快落实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缴纳工伤保险,对于进一步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工伤保险权益,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保护和发展劳动力资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指导各地做好《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等政策的贯彻落实,切实保障部分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等的工伤保险权益。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6月19日

 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人社部发〔2016〕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