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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劳动教养对象权利及救济途径

发布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3-03-03

被劳动教养对象权利及救济途径

依照劳动教养法规规定,劳动教养作为行政强制措施一种,主要针对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对其治安处罚又太轻达不到教育改造目的人员,采取的强制劳动教育改造的一种行政措施。现阶段作为维护城市社会治安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但是,被劳教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不能被剥夺,否则程序违法劳教决定也是违法的。

一、被劳教人享有的权利

依照劳教法律法规规定,被劳教的人员,依法享有以下权利救济:

1、审批阶段 享有聆询权利。聆询类似行政听证,就是由劳教审批行政部门就拟劳教对象的违法犯罪事实、是否符合劳教对象进行核实、质证并听取被劳教对象陈述、辩解意见的机会。聆询可以委托律师代理,组织聆询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律师的意见。办案机关必须依法告知被劳教对象享有聆询的权利。但是,实际操作中,被劳教对象往往缺乏法律意识,加之办案人员走形式,劳教实务中,被劳教对象基本都是放弃了聆询或委托律师代理聆询的权利,白白错失了为自己辩解的良机。

2、执行阶段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行政复议是被劳教对象向做出劳教决定的上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上级机关对劳教决定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劳教实务中,该项权利等于走过程。因为,行政复议相当于向父母告子女的状,让父母说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存在错误,按照现在的国情是很难的。

行政诉讼是被劳教对象以做出劳教决定的机关为被告,向其所在地或被劳教对象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劳动教养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劳教决定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劳教实务中,行政诉讼是撤销被违法劳教的最直接最有效最得力的办法。特别是选择被劳教人户籍地人民法院即所谓异地起诉。

二、请律师维权是行使权利最佳方式

鉴于劳教制度特殊性、劳教规定复杂性、劳教操作不规范性等,被劳教对象聘请律师帮助维权是最好的方式和途径。特别是谙熟劳教制度,有过多次代理胜诉经验的律师。劳教法规规定,被劳教的人及其家属有权利在其被呈请劳教和执行劳教期间,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律师有权利前往看守所、拘留所、劳教所会见被劳教对象,代理参加聆询,代理申请所外执行,代理申请行政复印,代理提请行政诉讼等。

一但劳教决定被撤销,被劳教对象既能恢复人身自由,身上也没有劣迹前科污点,还能获得不菲的国家赔偿。也就是说国家赔偿的钱,足够支付律师费了。

聘请律师帮助劳教维权风险和成本几乎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