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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规定在哪里购物就可以在那里起诉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3-03-17 21:53:32

在众多网购纠纷中,不少消费者发现,网站协议常常约定,维权必须远赴电商公司注册当地。高昂维权成本,令消费者多半望而却步。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院审理一起网络购物纠纷,法院的裁定书告诉网购族:在哪儿购物,你就可以在哪儿诉讼。 

 陈先生在走秀网连续下了几份订单,购买欧米伽等几款手表,并当即支付了货款。两天后,陈先生接到走秀网客服短信,称货品没有现货需海外采购,要推迟货。等待数日后,走秀网客服短信称商品缺货订单被取消,货款已返还陈先生走秀网账户。陈先生非常不满,向自己居住地所在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一审法院受理此案后,走秀网络公司提出管辖异议:陈先生注册成为走秀网会员,应视为已经同意接受走秀网用户协议中有关争议管辖的条款。一审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至走秀网络公司所在的深圳市某区法院。陈先生为此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了上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通过走秀网购买物品,必须先注册签订走秀网用户协议,然后才能下单购物,该用户协议是一种格式合同。用户协议中虽注明了“有关争议,应提交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条款,该管辖条款也属明确、唯一,但因网站没有以合理方式提请用户注意协议管辖条款;又因协议管辖条款作出了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严重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的诉讼负担,故该网站协议管辖条款无效,应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本案中双方约定陈先生的收货地址在上海市某区,原审法院以合同履行地对本案取得管辖权。遂裁定撤销原裁定,本案由陈先生居住的区法院管辖。  

   法官介绍说,对于网站格式化的协议管辖条款如何认定,在民事诉讼法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类推适用实体法的规定。《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例内容的,其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