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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公司向代理商讨要合同款被驳回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3-03-22 21:57:33

   ——广告一条未发,77万元广告款为啥要不回?

  约定在23个省份的报纸上刊登广告,为此付款77.7万元,结果一条广告也没发布,想讨回合同款却遭对方拒绝。近日,长宁区法院审结一起广告合同纠纷案,原告的诉讼请求被法庭依法驳回。这到底是为啥呢?

  【案件回放】

  2012年12月8日,金宇广告公司与宏文传播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111万元的《广告发布合同》。双方约定,金宇公司委托宏文公司在23个省份投放报纸广告。签约后,金宇公司分两次支付了定金及价款共计77.7万元。2012年1月10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合同》约定,宏文公司应在2月6日前将原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完毕;金宇公司保证将其已经与某酒厂签订的“高粱酒”《媒体广告发布总代理合同》全权委托宏文公司独家发布执行,已经支付的77.7万元改作《补充合同》的定金。第二天,双方另行签订《委托合同》约定,鉴于金宇公司已经与酒厂签订相关合同,现委托宏文公司发布中央电视台等广告,合同总金额为1500万元。

  正当宏文公司为这份大单合同高兴的时候,1月17日,金宇公司突然来函称,由于酒厂不同意2月6日在23个省份报纸上刊登广告,恳请中止执行《补充合同》,退还已经支付的77.7万元。来函同时承诺,停止刊登报纸广告并不影响《委托合同》的执行。宏文公司立即回函表示,金宇公司停止刊登报纸广告已经违约,考虑到双方以后的合作,可以停止发布,但77.7万元不应退还。4月23日,金宇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宏文公司返还定金77.7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金宇公司认为,这77.7万元是《广告发布合同》的定金,超过了总价款111万元的20%,应属无效。宏文公司则以《补充合同》为依据,认为《委托合同》与前两份合同是一个整体,合同总价款应为1611万元,77.7万元作定金并不违法。

  长宁区法院受理本案后,被告宏文公司以主要经营地不在长宁区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法庭审查后认为,被告注册地在长宁区,长宁区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遂裁定驳回被告的异议。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被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之后,法庭先后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为双方主持调解,因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未能成功,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原告方的主张,是将涉案三份合同孤立起来看,这与双方签订涉案三份合同的本意不相符合,也与《广告发布合同》中关于定金的约定存在矛盾。法院确认,双方通过《补充合同》已将原告方支付的77.7万元改作《补充合同》的定金;《补充合同》涉及的广告发布,包括23个省份的报纸广告和“高粱酒”媒体广告,总价款高达1611万元,相关定金约定并不违法。同时,原告确认其与酒厂签订的合同已不可能再履行,由此,原告与被告间的合同也无法继续履行。原告没有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无权要求被告返还其已经缴纳的定金。其诉请依法予以驳回。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