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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水楼台先得月显失公平 中介员工自买“七折”二手房遭撤销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3-03-22 23:41:02

   在中介公司工作的吴梁(化名),故意隐瞒实情,以不到市场价70%的价格,自己与年逾八旬的顾老伯、孙阿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老人发觉后拒绝履行合同,吴梁将两位老人告到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老人反诉请求撤销合同。近日,长宁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老人的反诉请求,吴梁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案件回放】

  2011年10月,年逾八旬的顾老伯、孙阿婆想把名下镇宁路上一套房子卖掉,由于孙阿婆行动不便,买房的事由顾老伯具体操办,孙阿婆出具了经过公证的委托书。11月,顾老伯找到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华山路上一家门店,委托中原公司以110万元的价格出售该房屋。吴梁以中原公司“物业顾问”的身份,具体为顾老伯提供居间服务。12月3日,吴梁与顾老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双方通过中原公司老沪闵路分公司介绍达成交易;房屋转让款80万元,交易产生的税、费由吴梁承担。签约后,顾老伯将房屋产权证交给中原公司保管,吴梁依约向顾老伯支付25万元首付款。

  顾老伯回家和孙阿婆一说,孙阿婆觉得房价太低,当即表示反对。但合同也签了,钱也拿了,接下来该怎么办呢?顾老伯想到了向律师求助。在律师的帮助下,经市场询价,顾老伯得知自己房子的单价在每平方米2.5万元至2.6万元之间,49平方米的房子,少说也值122.5万元,80万元卖掉,连七折都不到。当月23日,顾老伯发函给吴梁,以房屋价款远低于市场价以及孙阿婆不同意卖房为由,要求解除合同。25日,顾老伯请律师再次发函给吴梁,要求吴梁接受25万元退款,停止办理一切与合同进程有关的手续。但吴梁还是在31日向中原公司支付了1.6万元中介费。

  2012年1月,吴梁向法院起诉,要求顾老伯、孙阿婆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办理过户手续,接受剩余购房款。顾老伯、孙阿婆应诉后提起反诉,要求撤销双方的买卖合同,退还已经收取的25万元,吴梁返还产权证。

  庭审中,顾老伯称,在居间服务中,吴梁先介绍两个买主与他协商,故意将价款压低,然后吴梁自己出面,表示愿意以80万元买下房子。因为自己不了解市场行情,稀里糊涂就签了合同,希望法院撤销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吴梁对涉讼房屋市场价为122.5万元没有异议,但辩称80万元是“到手价”,加上要负担的税费,自己实际承担的价款高于市场价的70%,并不是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不符合撤销条件。

  长宁区法院经审理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顾老伯、孙阿婆的反诉请求获得法庭支持,吴梁的诉讼请求被法庭驳回。

  【以案说法】

  合同显失公平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客观上合同造成当事人的利益不平衡,二是主观上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其优势或另一方当事人的草率、无经验等订立了合同。

  本案中,一方面,按照一般交易者的判断,80万元转让价与122.5万元市场价之间的差异明显,违背了市场一般的交易规律,使原告以较少的代价取得了极大的利益,被告则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双方在利益上严重失衡。这种不平衡,违反了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及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原告是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交易过程中具有身份上、专业知识上和经验上的优势地位,主观上对转让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应当是明知的。而且,告知被告涉讼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促成被告与他人交易,是原告工作的职责。但原告并未积极促成被告与他人交易,反而利用优势地位使被告与其签订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买卖合同。其行为属于《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所禁止的行为,违反了行业守则。

  基于上述原因,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被告反诉主张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