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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POS机帮人套现1600万 获非法经营罪并处有期徒刑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3-03-22 23:55:55

   母子俩人以开店名义申领银行POS机虚假交易,为他人套取现金高达1600万元。日前,虹口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曹霞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其儿子甘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案情回放】

  赵霞于2008年3月以万强公司的名义向银行申领了4台POS机后,从2008年4月起,在本市使用上述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张梅等信用卡持有人套取现金,从中收取手续费牟利。甘军于2010年6月至2011年10月,伙同赵霞使用上述POS机为孙伟、杨杰等人套取现金,并从中收取手续费牟利。经审计,赵霞为他人非法套现共计人民币16,962,585.63元,其中甘军为他人非法套现共计人民币2,901,579.00元。

  赵霞、甘军于2010年7月至2011年10月间,将1台POS机,以每月人民币2,000元至2,500元的价格,租借给王建,在本市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林金、马群等信用卡持有人套取现金,并从中收取手续费牟利。经审计,为他人非法套现共计人民币1,817,110元。

  被告人赵霞、甘军、王建均于2011年10月14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以案说法】

  虹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霞、甘军、王建单独或者分别结伙,为牟取非法利益,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以虚构交易的方法向信用卡持有人直接支付现金,扰乱市场秩序,其中赵霞情节特别严重,甘军、王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霞、甘军、王建犯非法经营罪罪名成立。上述3名被告人均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霞犯罪的情节、数额等,法院不予减轻处罚,仅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甘军、王建能够预缴罚金,且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金融市场管理秩序,判决如下:被告人赵霞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甘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追缴违法所得及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法词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

  注:文中所涉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