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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好赔150万元,结果只赔了80万元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3-03-22 21:31:25

   交通事故受害人诉请肇事者兑现承诺获支持

  在交通事故中致人伤亡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赵小姐,因真心悔罪并积极赔偿取得受害方谅解,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然而7个月后,赵小姐再次被受害方告上法庭,要求她支付拖欠的70万元赔偿金,并要求为她担保的投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近日,长宁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回放】

  赵小姐全名赵晶,年轻能干加上父亲的帮助,大学毕业才两年,已经是浙江某地一家投资公司的总经理,可谓学业有成,事业顺利。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11年4月8日,一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不仅受害人家庭蒙受了巨大伤痛,也让赵晶的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

  2011年4月8日晚上10点半左右,赵晶驾驶黑色本田轿车沿沪青平高速由市区向青浦方向行驶,至嘉闵高架上匝道口附近时向右变道,碰撞了右侧车道同向正常行驶的荣威轿车,致荣威车失控与右侧防冲墙顶端撞击后,又与嘉闵高架上匝道右侧护栏墙相撞,酿成荣威车司机陆凯不幸死亡、女乘客刘嫣重型颅脑损伤的惨剧。事故发生后,赵晶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交警部门认定,这起交通事故因黑色本田车违反交通规则随意变道引起,赵晶应对本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2011年5月12日,在与受害方协商事故善后时,赵晶任总经理的裕龙投资公司出具担保书明确:“在赵晶与陆凯、刘嫣交通事故的人身赔偿案中,自愿作为赵晶的保证人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年6月21日,赵晶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11月23日,赵晶父亲给陆凯父母送去2万元慰问金。11月27日,赵晶与陆凯父母签订《调解协议书》约定:赵晶一次性补偿陆凯父母150万元;陆凯父母对赵晶的认错态度和实际赔偿表示谅解。

  2012年1月10日,赵晶交通肇事罪一案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上,赵晶痛悔不已:“我给被害人家庭带来了巨大损失,向他们表示深深的道歉。”鉴于赵晶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已向被害人支付部分赔偿款,庭审中又自愿认罪,法庭酌情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与陆凯父母签订《调解协议书》后,赵晶在家人的帮助下积极筹措赔付款项,并依约在2011年12月10日前向陆凯父母支付了第一笔赔偿金60万元。因短时间内筹款压力比较大,刑事案件判决后,赵晶与陆凯父母协商,在赔付总额和最后付款期限不变的前提下,将第二笔20万元赔偿金的支付日期从2012年春节前调整到2012年2月底。双方在浙江某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重新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然而不知什么原因,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到来后,赵晶没有主动支付第二笔赔偿金。经陆凯父母再三催讨,直到3月中旬,赵晶才支付了20万元。2012年6月30日是第三笔70万元赔偿金的最后支付期限,赵晶仍然没有按约支付。8月27日,陆凯父母向长宁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晶按照《调解协议书》的约定,支付拖欠的赔偿金70万元,并要求裕龙投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两被告应诉后,以住所地不在上海市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某地法院审理。法院审查后认为,法律规定,由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长宁区法院驳回了被告方的管辖权异议。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再次予以驳回。法院同时查知,裕龙投资公司已经在2012年9月更名为腾飞资产管理公司。

  2012年12月6日,长宁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法庭上,赵晶对陆凯父母陈述的案件事实没有异议,但表示她父亲曾在双方签订协议书前给过原告2万元,要求将这2万元从70万元中扣除。腾飞资产管理公司则表示,担保书产生的原因,是为了给赵晶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围绕2万元是否应当抵扣以及腾飞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双方进行了激烈争论。陆凯父母认为,2万元是双方调解之前赵晶父亲对他们的慰问,与赔偿款没有关系,不能抵充。腾飞公司则强调,担保书是为了办理赵晶取保候审的手续才写的,双方在调解协议中并没有提到担保问题。而且,裕龙公司已变更为腾飞公司,腾飞公司并没有追认裕龙公司的担保。因此,腾飞公司不应连带承担赵晶的赔偿责任。

  随后,法庭为双方进行了调解。赵晶提出了在2013年6月30日前支付70万元的调解方案,陆凯父母则要求在2013年2月底之前付清,并由腾飞公司予以担保。由于双方都坚持自己的方案,调解没有成功。合议庭随即对案件进行了评议,并当庭作出判决:赵晶应在判决生效后三天内赔付陆凯父母70万元;腾飞资产管理公司对上述赵晶的赔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案说法】

  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具体赔偿数额双方已经通过《调解协议书》确定,该《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赵晶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赔付义务。被告要求扣除的2万元是在双方签订协议前支付的,之后签订的协议并未明确要从赔偿总额中将2万元扣除,庭审中原告也不同意扣除,因此,这2万元不应在被告尚未赔付的款项中抵扣。

  担保书上的担保人裕龙公司并没有进行注销登记,仅仅进行了名称变更,更名后的腾飞公司与更名前的裕龙公司实质上是同一家公司。因此,裕龙公司盖章签署的担保书,对腾飞公司依然具有约束力,腾飞公司应当对赵晶的赔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