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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理货员路口出车祸身亡 是否下班回家必经路、该不该认定工伤引争议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3-03-22 23:00:36

    食品商店员工杨萍下班途中遇车祸身亡,被闸北区人保局认定为工伤。然而,食品商店认为交通肇事地点不是杨萍下班回家必经之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区人保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近日,闸北区法院依法维持了区人保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回放】

   杨萍和丈夫熊方都是来沪务工人员,熊方就职于某公司,居住地经常变化。杨萍在食品商店担任理货员。去年7月29日14时45分许,当杨萍下班骑自行车回家时,在海宁路河南北路路口被一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今年2月15日,区人保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杨萍现居住在沙虹路,下班回家途经海宁路河南北路路口;杨萍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但食品商店认为,杨萍在员工登记表“在沪地址”一栏中填写的是“晋元路”,从商店骑车到该地只需2至3分钟。当日杨萍14时下班,交通事故发生在14时45分许,且事故地点也非下班必经之路,因此可以推定杨萍不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车祸,不应认定为工伤。杨萍丈夫表示,杨萍的居住地不应以早期办理居住证的登记地址为准,晋元路房屋早已被拆除,因此应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区人保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以案说法】

   问:如何认定上下班必经之路?

   答:本案中,杨萍作为一名随夫来沪务工人员,在上海租房,居住地经常变化实属正常。区人保局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依职权核实了杨萍在事故发生时的实际居住地址为沙虹路,而不是原先登记于公司的晋元路,杨萍丈夫在诉讼中提供的居委会证明也印证了该事实。因此,应以实际居住地认定上下班必经之路。

   【法辞典】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注: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