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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1日调整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3-03-30 18:18:50

调整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

  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从4月1日开始,本市对2012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或因工死亡人员的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进行调整。两项标准涉及工伤人员本人,—项标准涉及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

  一是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致残一级的,增加320元/月;致残二级的,增加310元/月:致残三级的 ,增加280元/月;致残四级的,增加270元/月。

  二是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也进行了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18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5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10元/月。

  三是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也将同时进行调整,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80元。

  调整“城保”“镇保” 医保封顶线

  按照国家医改要求,本市从今年4月1日起,将“城保”统筹基金、“镇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原来的28万元提高到34万元,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城保”、“镇保”医保基金支付80%。

  此外,今年4月1日,本市医保进入2013医保年度(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经市政府研究决定,2013医保年度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均不作调整,仍然按照2012医保年度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