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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1日起调整城市低保标准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3-03-30 18:19:52

乡低保标准的比例进一步缩小

  综合考虑物价上涨、基本生活成本、经济社会发展、农村城市化建设等因素,从4月1日起,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570元调整为640元,提高12.28%;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430元调整为500元,提高16.28%。经过此次调整,城乡低保标准的比例进一步缩小。

  同时,调整城镇低保家庭中有劳动收入人员的就业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595元 调整为660元,进一步鼓励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通过劳动实现自我解困;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日常生活费标准从每人每年7560元调整为7980元,其他定期定量救济对象的补助标准也一并调整提高。

  连续第7年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从4月1日起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这是本市连续第7年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目前分为三档。调整后,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三档标准每档增加130元,分别提高到885元/月、940元/月、990元/月;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l—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并按照高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10元左右确定托底标准。

  调整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收入

  为提高本市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本市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月收入标准作适当调整。对实行全日制工作的万人就业项目从业人员在现有收入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70元,达到1740元/月。其他社区“四保”等公益性岗位收入标准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作相应调整。

  此外,为促进青年、协保人员、大龄失业人员就业,近年来本市陆续出台了青年职业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等政策,补贴标准分别为最低工资标准的80%、50%、50%。随着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青年职业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将相应从1160元/月提高到1296元/月,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都将从725元/月提高到81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