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4小时法律支持: 13651977107 18018666761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服务领域 > 刑事辩护

公安热线遭“炸弹”忽悠 法院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3-03-22 23:49:53

   陈某因开玩笑宣称“昨天我在地铁八号线航天博物馆站放了炸弹,今天十点准时引爆”而被起诉。近日,闸北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2年。

  【案情回放】

  二十出头的陈某来上海打工但迟迟未找到工作,终日出入于出租屋附近的网吧。2012年1月8日晚,陈某在东江湾路的一家网吧内上网,无意间看到一篇外国人谎称地铁有炸弹引起民众恐慌的文章,觉得有趣,便通过百度搜索,进入上海公安热线的管理平台,用自己真实手机号、QQ号和身份证号码在此平台注册邮箱,并发信谎称自己已在地铁投放炸弹,此时已是1月9日凌晨2时29分。公安局城市轨道交通分局在接到市公安局的出警指令后,出动警力及警犬大队对现场开展搜爆工作,经过艰苦的三小时地毯式搜查,排除地铁八号线航天博物馆站有爆炸物品的可能。警方经过侦查,于1月9日当天将陈某抓获。陈某这才知道自己开大了玩笑,后悔莫及却为时晚矣。

  【以案说法】

  闸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在网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陈某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