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4小时法律支持: 13651977107 18018666761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民事法规
栏目导航
更多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由谁承担还款责任?

发布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8-03-19

 以自己名义替他人借款,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裁判规则

1.名义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实际借款人不作为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债务人,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另案处理——王某诉方某、方某妻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签订借款协议,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名义借款人在偿还借款后,可向实际借款人追偿,双方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另案处理。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12月21日第7版

 

2.借款人与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借款人为诉讼当事人——王某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案例要旨:借款人与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向出借人出具借条、借据的人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其承担还款义务。借款人与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之间的关系应当另案处理。

案号:(2013)厦民认字第14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陈国猛主编:《民间借贷:司法实践及法理重述》,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3月版

 

3.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不一致时,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义务——张佳勋与高天云、乌海市彤阳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出借款项并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的,对于借款人的认定应依据借条出具、账户提供、用款还款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虽然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不一致,但借条和转款账户的出具主体均是名义借款人,故名义借款人应承担还款义务。名义借款人在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依法向实际借款人进行追偿。

案号:(2014)民申字第1059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4-12-26

 

4.出借人的借款实际转入借款人的个人账户且借款人不能充分证明其并非实际借款人的,借款人应承担还款义务——陈海燕与陈永华、陈武邃与陈模斯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出借人提供的借款均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次实际转入借款人的个人账户且借款人不能充分证明其并非实际借款人,且借款的实际用途对借款法律关系的认定并无影响,故借款人应承担还款义务。

案号:(2015)民申字第73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04-29

 

5.借条上的名义借款人证明自己没有收到借款,借款是被他人诈骗取得的,名义借款人无须还款——范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借条上的名义借款人证明自己没有收到借款,出借人是被他人诈骗支付借款的,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名义借款人无须还款。

来源:张家麟主编:《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指引与实务解答》,法律出版社2014年1月版

 

6.名义借款人出具借条时明确披露借款系用于案涉工程且承包方属于工程建设的实际受益人的,工程承包方作为实际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王国俊、徐佳贵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名义借款人作为工程项目负责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条时明确告知借款系用于案涉工程,案涉工程承包方属于工程建设的实际受益人的,应认定工程承包方为实际借款人,由工程承包方承担偿还责任。

案号:(2017)川01民终3077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7-09-18

 

7.名义借款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借款时向出借人披露过其名义借款人地位的,名义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陈明敬、四川双龙泰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出借人根据借款人指示将借款支付他人,借款人抗辩称其为名义借款人,实际借款人另有他人的。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借款时向出借人披露过其名义借款人的地位,未提交证据证明的,不能主张借款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案号:(2017)川01民终5387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7-10-1

司法观点

1.关于借名借款的效力问题

实践中,出现名义借款人和实际使用人并存的情况。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交由第三人使用,应由谁承担还款责任?对此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出借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由名义出借人承担偿还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实际使用人为真实的借款人,应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名义借款人与实际使用人为借款综合体,应由双方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笔者认为,对于借款合同应当遵从合同的相对性,借款的实际用途不影响借款合同主体的确定,故名义借款人一般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其应当承担偿还责任。但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此时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应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

如果名义借款人虽然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但出借人基于对名义借款人的信赖出借款项,要求名义借款人作为借款人,此时应认定借款关系仍然发生在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之间,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

(摘自潘军锋:《民间借贷新类型案件审判疑难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15年第11期)

2.有证据证明借款被他人诈骗取得的借条上的借款人可不承担还款责任

 

民间借贷合同的借款人和贷款人彼此之间应该达成借款的合意并且有款项的实际交接。一般情况下,借款合同或借条上的借款人就是合同的当事人,要承担还款责任。但如果借款人有证据证明借款已经被其他人诈骗取得,名义借款人实际并未接受、使用借款,贷款人就不能要求名义借款人还款,而是应该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追回借款。当然,名义借款人如果主张自己属于这种情况,就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明成立的,名义借款人可以不承担还款责任;无法证明的,名义借款人仍有可能要承担责任。

(摘自张家麟:《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指引与实务解答》,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60页)

3.以自己名义替他人借款,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实践中,存在大量实际用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不符的情况。例如,A需要资金,欲向B借款。但B出于对A还款能力的不信任,不愿向A提供借款。A向还款能力强、信用度高的C求助,由C与B签订借款合同,借款给A使用。在A不能偿还借款的情况下,B应向A还是C主张权利?

 

该案的争议焦点就是实际用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不符时,应由谁承担还款义务。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要了解民法上的“合同相对性”理论。所谓的“合同相对性”,主要指的是合同仅在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因此,即使名义借款人并未实际使用借款,其仍应根据合同相对性,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

(摘自刘玉民:《民间借贷与风险防范》,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84页)

法律依据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3.关于借名借款的主体认定

 

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交由第三人使用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

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的,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