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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诈骗2.4万元 积极退赔损失 获判缓刑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3-03-13 20:31:25

诈骗2.4万元 积极退赔损失 获判缓刑
2010-10-24 
   2010年9月17日,由武圣合律师辩护的汤某夫妻系列诈骗案被浦东新区法院一审从轻判处一
个缓刑一年、一个有期徒刑一年。
 
   汤某夫妻系安徽人,2009年底至2010年6月初,他俩在上海多个地区从事诈骗手机、笔记本
电脑等犯罪活动。6月5日被浦东公安机关抓获。两人交代共涉案几十起,结案认定价值2.4万
元。
   武律师担任汤某辩护人后,结合案情,针对夫妻俩人均被抓获羁押,家中有两个未成年小
孩需要大人照顾的客观现实。提出建议被告人能主动认罪、退赔赃款,力争从轻处理,并对犯
罪作用交小的妻子使用缓刑的有罪轻判的辩护意见,得到被告人和其父母认同。在他们配合
下,开庭审理时,律师按计划,提出有罪轻判,建议法庭能人性化执法,对社会危险性较小,
使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妻子使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得到法院的采信。
  
    在律师的积极努力下,本案对犯罪作用较小的妻子从轻适用缓刑判决,充分彰显了法律惩
处与教育相结合和人民法院宽严相济、人性化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司法理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浦刑初字第213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某,男 19741217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凤阳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总铺镇总铺村四组车巷12号。因本案于201065被刑事拘留,201077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武圣合,上海海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夏某,女 1973124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凤阳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总铺镇总铺村四组车巷12号。因本案于201065被刑事拘留,201077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诉[2010]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夏某犯诈骗罪,于201091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汤某、夏某及辩护人武圣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11月至201064,被告人汤某、夏某驾车在本市各处,假称问路、移动电话没电、要办急事需借用移动电话、笔记本电脑等为由,多次骗取他人移动电话、电脑等物,共计人民币24011元。具体如下:

2009 11月某日9时许,被告人汤某、夏某驾车至本区新浦路61号附近,以问路、移动电话没电等为由,向被害人胡先红借打移动电话,用假移动电话作抵押后骗得创维CC10移动电话1部。

20103210时许,被告人汤某、夏某驾车至本区丁香路紫槐路附近,以问路、移动电话没电等为由,向被害人郑凯借打移动电话骗得索尼C902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644元。

20103210时许,被告人汤某、夏某驾车至本区紫薇路附近,采用相同手法,骗得被害人洪玲联想S9移动电话1部。

20104211时许,被告人汤某、夏某驾车至本区张杨路金桥路,以问路、移动电话没电等为由,向被害人李昶借打移动电话后,用假移动电话、手表、驾驶证作抵押骗得联想天F41A电脑、诺基亚6120C移动电话各1部,价值人民币2787元。

201041612时许,被告人汤某、夏某驾车至本区栖山路苗圃路附近,以问路、移动电话没电等为由,向被害人程依依借打移动电话骗得索尼爱立信W595C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817元。

201042312时许,被告人汤某、夏某驾车至本区张杨路归昌路附近,采用上述相同手法,骗得被害人张嘉林联想XIM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619元。

20105101030分许,被告人汤某、夏某驾车至本区张杨路源深体育场3号门,采用上述相同手法,骗得被害人周伟三星X418-PA03电脑、三星E708移动电话各1部,价值人民币3528元。

200105301030分许,被告人汤某、夏某驾车至本区桃林路商城路口,借口问路、移动电话没电等为由,用假移动电话作抵押后骗得被害人刘一霖多普达D600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466元。

201053012时,被告人汤某、夏某驾车至本区栖山路金桥路附近,借口问路、移动电话没电等为由,向被害人蔡雨沣借打电话后骗得爱立信W705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1230元。

20105301320分许,被告人汤某、夏某驾车至本区浦东大道南侧近北洋泾路,以问路、移动电话没电等为由,向被害人周廷借打移动电话后,用假移动电话、手表作抵押后骗得诺基亚N78黑色移动电话、华硕F3JR笔记本电脑1部,价值人民币558元。

201053111时许,被告人汤某、夏某驾车至本市长宁区虹古路,以问路、移动电话没电等为由,向被害人严国辰借打移动电话后,用假移动电话作抵押后骗得诺基亚2630 移动电话、联想Y560记本电脑1部,价值人民币7553元。

2010621030分许,被告人汤某、夏某驾车至本区枣庄路口,采用上述相同手段,骗得被害人张振涛NOKIA6700S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428元。

201064830分许,被告人汤某、夏某驾车至本市闵行区合川路平阳路附近,以问路、移动电话没电等为由,向被害人杨维借打移动电话后,骗得爱立信OPPO201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634元及人民币200元。

2010649时许,被告人汤某、夏某驾车至本市闵行区平阳路、古美路附近,采用上述相同手段,骗得被害人汪振宇诺基亚N72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570元。

201064930分许,被告人汤某、夏某驾车至本市徐汇区桂林路附近,采用上述相同手段,骗得被害人王鑫诺基亚5800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1443元。

20106410时许,被告人汤某、夏某驾车至本市闵行区万源路平南路附近,采用上述相同手段,骗得被害人魏从凯步步高I389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341元。

20106413时许,被告人汤某、夏某驾车至本市闵行区协和路天山路附近,采用上述相同手段,骗得被害人杨阳诺基亚N73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370元。

20106413时许,被告人汤某、夏某驾车至本市长宁区福泉路泉口路附近,采用上述相同手段,骗得被害人侯斯昭爱立信W595C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694元。

20106413时许,被告人汤某、夏某驾车至本市长宁区金钟路附近,以问路、移动电话没电为由向被害人李薇捷借打移动电话,用假移动电话作抵押后骗得诺基亚5230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112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胡先红、郑凯、洪玲、李昶、程依依、张嘉林、周伟、刘一霖、蔡雨沣、周廷君、严国辰、张振涛、杨维、汪振宇、王鑫、魏从凯、杨阳、侯斯昭、李薇捷的陈述、证人夏瑞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相关发票、估价证明、收条、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汤某、夏某归案后交代、认罪态度较好,并已退赔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汤某的辩护人所提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汤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款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即自201064日起201163止)。

二、被告人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款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退赔的赃款人民币二万四千零一十一元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夏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石耀辉
  二O一O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