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某追索劳动报酬案 知谦律师帮助获胜诉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3-10-29 09:07:54
覃某与上海某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13日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又约定了一年的年薪补充合同,公司保证按年结算。工作满一年后,覃某完成了上海某有限公司交办的所有业务,上海某有限公司却以覃某不知情的绩效考核为由不发放剩余工资108000元。经多次交涉未果,覃某申请劳动仲裁。2013年3月14日,仲裁委裁决不予支持覃某的仲裁请求。无奈之下,覃某委托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武圣合律师帮助其依法追索劳动报酬。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案情,并积极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代覃某起诉至法院,不料一审法院以未达到双方约定的绩效考核标准为由不予支持覃某的诉讼请求。我所律师仍坚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指出《建筑部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是否告知覃某应当由用工单位充分举证证明,否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对员工不予适用,我所律师依法继续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采纳了我所律师的意见,并撤销了杨浦区人民法院(2013)杨民一(民)字第1862号的民事判决,支持了覃某的诉讼请求。
我所律师的不懈努力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获得委托人的高度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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