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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因女友寻衅滋事被移送公诉 辩护人不构罪法律意见书被采信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3-11-21 17:02:05

法律意见书

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审查起诉的徐某等寻衅滋事罪一案,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武圣合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本案的相关材料,结合本案的基本事实和定性,辩护人提出以下法律意见,供你院审查起诉时参考。

一、犯罪嫌疑人徐某等人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特征。

寻衅滋事罪最主要的犯罪特征是行为人出于逞强好胜、显示威风、开心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动机,而采取随意殴打他人等、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该犯罪行为具有随意性和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

结合本案现有的事实和证据,犯罪嫌疑人徐某等人殴打潘磊的行为,第一属于“事出有因”,第二属于“特定对象”,完全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犯罪特征。

首先,徐某因感情纠纷与潘磊产生矛盾。这是被起诉意见书确认的事实。因为女朋友的事,潘磊通过电话、短信等骚扰威胁徐某及其女友,为了解决该矛盾,才出现约潘磊的结果。

其次,徐某等人针对矛盾纠纷的特定对象实施殴打行为。这也是本案的基本事实。

所以,辩护人认为徐某等人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特征。也就是说侦查机关认定徐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定性错误。

二、犯罪嫌疑人徐某等人的行为,未达到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

退一步讲来讲,即便徐某等人的行为,符合定性寻衅滋事罪,也因涉嫌行为没有达到追诉的标准,而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嫌疑人徐某虽邀约多人对被害人进行围堵,但根据现有的证据来看,主要是徐某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其他参与人员基本没动手(虽有动手供述,但不属于真实供述。通过潘磊发给徐某母亲短信看,受害人有添油加醋夸大事实的虚假控告成分存在)。实际上只有徐某一人殴打过被害人。而殴打行为仅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损害结果。根据寻衅滋事罪司法实务的追诉标准,多人殴打一人需要达到轻微伤或者一人殴打他人达到轻伤以上方可追诉。所以犯罪嫌疑人徐某等人的行为尚未达到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对其行为,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殴打他人或寻衅滋事作出相应的治安处罚。

三、对徐某等人的行为,作出不起诉或者退回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处理,既合法又合理。

犯罪嫌疑人徐某殴打被害人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的特征,但是由于被害人只构成轻微伤,而故意伤害罪必须达到致被害人轻伤以上的结果才能被追诉,所以犯罪嫌疑人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徐某等人的殴打他人的行为,因情节显著轻微,达不到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辩护人请求检察机关,对其行为,依法作出不起诉或者退回侦查机关作撤销案件处理。如果侦查机关认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治安处罚。

 

   辩护人: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  武圣合律师

2013628



附注
     在新西兰留学的徐某因恋爱女友问题结伙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被浦东新区公安分局以寻衅滋事罪移送浦东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6月28日,武律师作为徐某辩护人向检察院递交了法律意见书 ,论述徐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幸运巧合的是,7月20日,最高法院、检察院联合下发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这个司法解释就像及时雨,成了武律师法律意见书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2013年11月18日,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获悉徐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正式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新区分局撤销案件。此案在武律师不懈努力,积极争取,据理力争下,司法机关采信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完美收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