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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采信武律师辩护意见从轻判处伤害案被告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4-07-17 22:07:47

    2月20日,浦东法院刑庭采信武律师辩护意见,认定故意伤害他人被告人王某(女)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简要案情:

    08年1月5日,王某应朋友钟某(女)之邀,陪同前往高桥镇某小区找钟的前夫(离婚,但准备复婚),巧遇钟某前夫正和单位女财务裸身躺在一起。在钟某指使下,王某等人殴打该女,导致其腰椎横凸骨折,鉴定构成轻伤。
    案发后,受害人到浦东刑侦支队控告,并多次找公安、检察部门脱衣要挟,要求追究打人者刑事责任。08年9月份,同案被告人苗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赔偿受害人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6.8万(苗具有自首情节)。王某案发后在逃。10月底,刑侦支队对王某上网追逃。11月11日,王某在青海老家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王某被抓后,家属委托我所武圣合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接受此案后,武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王某,仔细查阅案件材料,发现对被告人有利的自首情节,没有被侦查、起诉部门认定。据王某本人讲,青海公安民警在抓获她之前,先到她家调查核实情况,然后打电话找她,接电话后她从办公室出来,与来找她的民警见面,并随民警到公安机关。而案卷抓获证明仅显示“11月11日在王某上班单位院内将其抓获”。这虽然属实,但是太笼统,没有把被告人到案非常关键具体过程体现出来。
    是否自首,牵扯被告人能否获得从轻判处的切身利用,不能漠视不管。依照法律规定,辩护人有调查取证权利。据此,武律师遂与青海公安机关联系,调查核实具体抓获细节。困难的是,当时正赶上放年假,而法院已经通知案件2月11日(正月初九,年后上班第三天)开庭,留给调查核实的时间很有限。为了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困难再大,也要克服。所幸,在被告人家属配合下,青海公安机关及时出具补充证明,详细叙述了王某到案经过,细节和王某所述一致。
    开庭举证时,武律师把证明提交法庭,并与公诉人展开是否属于自首的辩论。依照相关司法解释,被告人在接到司法机关“哨口信、打电话”等通知后,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涉案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最终,法院采信武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属于自首,对王某依法作出从轻判处。  宣判后,王某和家属非常满意。可以这样说,这起案件,没有律师介入,被告人自首的情节,肯定认定不了,依法享有法定从轻情节白白错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