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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白领x某非法出售发票 法院采信律师意见轻判缓刑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3-03-13 20:31:25

上海白领x某非法出售发票 法院采信律师意见轻判缓刑

 

5月27日,浦东法院采信武律师辩护意见,对X某非法出售发票案(情节严重)依法从轻判处2年5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两年五个月。

2007年底以来,上海高级白领x某购买大量的上海市空白出租车发票,并按照用户需求打印成不同的金额,出售1万多张,非法获利11万多元。

2010年10月x某被浦东经侦查处,刑拘并逮捕。

家属委托武律师后,鉴于x某名牌大学毕业,上海户籍,无前科劣迹,主动认罪,自愿退出部分非法所得,律师针对x某被批捕的情况,主动协调沟通侦查机关,递交取保候审申请,并得到许可。2011年11月27日x某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法院审判环节,律师结合x某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提出从轻并使用缓刑辩护意见,得到浦东法院采信。遂作出以上从轻并使用缓刑的判决。

可以说,该案被告人能取保候审、获判缓刑,律师发挥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浦刑初字第91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盛建峰,男,19801214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崇明县,本科文化,上海市阿峰司仪会所司仪,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建中路46172401室。被告人盛建峰因本案于2010101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28日被批准逮捕,同年112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武圣合,上海海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施卓,女,1980320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崇明县,本科文化,上海市阿峰司仪会所化妆师,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中津桥路136401室。被告人施卓20101019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二[2010]20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建峰、施卓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1415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永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建峰及其辩护人武圣合、施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07年年底起,被告人盛建峰多次在本市浦东新区张江地区向营运中的出租车驾驶员购买空白的出租车费发票,并伙同被告人施卓在车行网、淘宝网等网站上发布出售信息,按照发票购买人的要求,使用从网上购买的针孔打印机打印发票日期、时间、里程数、车费金额等内容,通过淘宝网对外出售发票。200712320101018日间,被告人盛建峰、施卓共计出售上述出租车车费发票及尚未打印内容的空白出租车发票共计13730张,按票面金额收取不同比例的开票费,共获利人民币116,364.4元。

20101019,公安机关在两被告人住处查获空白出租车发票5170张,同年1130日,两被告人退出非法所得计人民币5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盛建峰、施卓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姜登才、李沈振、纪卫国、张轶、冯骅、庞福强、蔡彝民、周春河、叶剑昕、刘荣华、顾林祥、裴宏久等人的证言,在两被告人住处查扣的空白出租车发票5170张、打印机一台、微型机一台,被告人施卓的记录本,被告人盛建峰、施卓住处的电脑主机内的电子文档,上海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检查意见书,被告人施卓制作的购买发票的客户信息表,公安机关调取的淘宝网消费记录明细表,被告人盛建峰的辨认笔录,上海锦江佳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振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众出租汽车五分公司、上海舒海出租汽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方信出租汽车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福兴出租汽车公司安达客运部、上海舒乐巴士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出具的出租车发票领取记录、驾驶员信息表、企业法人(分公司)营业执照,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公安机关工作情况,案发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建峰、施卓非法出售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盛建峰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盛建峰有自首、立功情节的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在此前已锁定两被告人为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犯罪嫌疑人,且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也并非依赖于被告人盛建峰所提供的线索,故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盛建峰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施卓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盛建峰、施卓属共同犯罪,且相互配合,所起作用大小相当,故不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盛建峰、施卓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再次退赃人民币30,000元,与其在侦查阶段退赃人民币50,000元同属到案后主动退赃,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本院综合考虑上述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盛建峰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施卓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对扣押在案的出租车发票予以销毁、打印机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对被告人盛建峰、施卓已退出赃款,予以没收;不足部分,依法予以继续追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盛建峰、施卓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肖  波
  法官助理 张鹏飞
  人民陪审员 钱文君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邱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