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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律师辩护权演变(1979--1996--2012)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3-03-17 21:46:47


    法律的发展是一个螺旋式上升的过程。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从1979年至今已经获得了长足的发展。1979年刑诉法确立了“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的原则,并且规定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自己行使辩护权,在法庭审判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主要是律师)进行辩护,被告人是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公诉人出庭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辩护律师可以到法院查阅全部案卷,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在此阶段,由于辩护律师只是在法院开庭审判前7日才能介入刑事诉讼,因此对于审判前程序中所出现的问题,律师是无能为力的;即使在审判程序中,律师辩护的效果也极为有限,“你辩你的,我判我的”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种突出现象。 

 1996年刑诉法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为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在审判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此外,应当指定辩护的范围得到了扩大,增加了盲人和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同时,由于审判方式的改革,控辩平等对抗的机制初步形成。与1979年刑诉法相比,这些规定似乎应该更有利于律师开展刑事辩护工作,然而,1996年刑诉法实施后的司法实践表明,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依然十分有限,其工作甚至比1996年以前变得更加危险;由于“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现象的广泛存在以及“证人不出庭”,所谓控辩式的审判方式基本上流于形式。  

     2012年刑诉法修改在刑事辩护制度上有很大进步。通过分析宪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中刑事辩护规范之间的关联性,通过对刑诉法中的刑事辩护规范进行类型化研究,我们可以看到,时至今日,我国的刑事辩护规范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在法律体系的视域内观察刑事辩护规范,可以说,宪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中的刑事辩护规范在总体上相互呼应,彼此促进,但是,其中也有不协调、不一致之处,有待通过法律解释乃至下一次的修法予以解决。而以法理学中对于法律规范的一般性解说为基础,来分析刑诉法中的刑事辩护规范,可以大致得出如下结论:在我国,立法围绕刑事辩护问题,从原则到规则,从条件、行为到后果,从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到保障性规范,已经完成了基本的体系性建构。当然,现有的刑事辩护规范体系并非完美无缺,主要表现在:(1)部分规范在表述上具有不确定性,如律师介入的时间问题,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问题,听取律师意见的方式问题;(2)部分规范存在明显的遗漏,如辩护方申请证据保全问题,律师不履行委托告知义务和特定证据告知义务的后果问题;(3)部分规范对律师权利保障不足或者存在较大争议,如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律师会见需要批准,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能向犯罪嫌疑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向被害方调查取证要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对原刑诉法第38条的修改不足以消除律师的职业风险,权利救济性规范可能效力不足。此外,建立值班律师制度问题、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问题、侵犯辩护权所获证据的排除问题、判决书中应当反映辩护意见问题、律师无效辩护问题等,均未被纳入考虑之中。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刑事辩护规范的有效运行离不开相应的制度环境和司法环境。被追诉人诉讼地位的“客体化”倾向必然制约律师进行实体性辩护和程序性辩护的空间,而公、检、法三机关“流水作业式”的诉讼构造也会在客观上影响律师辩护的实际效果。司法观念、体制、文化,法律职业者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平,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这些因素均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刑事辩护规范的实施效果。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刑事辩护规范的确立和实施均伴随着权力(权利)主体之间的相互博弈,当权利主体与权力主体发生冲突时,就会出现所谓“辩护难”现象。解决“辩护难”问题,不仅需要学术界作为外力介入,而且需要提高权利主体与权力主体的对话、交涉能力。刑事法治的进步正是在这种不断的价值冲突和利益冲突、不断的沟通和协调中逐步达成。“尊重律师辩护权是社会法治进步的重要表现”(注:参见《中国新闻周刊》记者申欣旺、章文对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的专访——“尊重律师辩护权是社会法治进步的重要表现”,载《中国新闻周刊》2012年3月26日。),诚哉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