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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及法律援助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3-03-17 21:46:47

   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修改后的刑诉法补充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实践中,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缺乏相当的“便利条件”亲自委托辩护人,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被追诉人的亲属可以为被追诉人的利益代为委托辩护人(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但由于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有时以未经犯罪嫌疑人签字同意为由,拒绝其亲属代为聘请的律师介入刑事诉讼。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也存在类似问题。刑诉法的明确规定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的帮助。  

   修改后的刑诉法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适用阶段由审判延伸至侦查、审查起诉;应当指定法律援助的案件从死刑扩展到无期徒刑;除盲、聋、哑、未成年人外,对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也应当提供法律援助;对于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经申请符合条件的,也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据媒体报道,我国2006年刑事案件判决的被告人有30余万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为11万余件;但2010年被告人达到100万,法律援助还是11万件。据司法部法律援助司工作人员预测,新刑诉法实施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量可能会大幅增长。这对于保障被追诉人获得律师的帮助,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避免出现富裕的被追诉人与贫弱的被追诉人在享受辩护权方面的巨大反差,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