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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自诉案件的几个问题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3-03-13 19:09:04

浅谈刑事自诉案件的几个问题

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 武圣合 律师

 

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颁布实施多年。应该说,关于刑事自诉案件问题,早已不属新问题了。然而,司法实务中,刑事自诉案件管辖等问题,尤其是人民法院直接管辖受理的部分刑事自诉案件,在某些情况下由公安机关受理的问题,在一些基层公安、司法部门和工作人员中,还存在许多误区。

 

  有的认为,凡是自诉案件都应该找法院;有的认为,凡是被告人不清楚的公安机关都可以立案侦查;有的认为,自诉案件在诉讼程序上没有任何差异;有的因管辖错误,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的甚至因错误立案侦查,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一些刑事自诉案件,在立案管辖上产生错误,出现相互推诿扯皮。应该受理的案件不受理,不该立案的却立案侦查了,给人民群众进行刑事自诉活动造成诸多不便,甚至严重妨害了公民的诉讼权利。

 

  笔者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六机关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现就刑事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立案管辖、诉讼程序和当事人诉讼中的不同权利等问题,谈点粗浅认识。

一、 何谓刑事自诉案件

 

 

  “诉”是告诉、控告的意思;“讼”是争论、争辩的意思。诉讼,顾名思义,就是向司法机关控告以争辩是非曲直,也就是打官司。根据诉讼的任务和诉讼形式特点的不同,诉讼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在我国,刑事诉讼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根据刑事案件刑事责任的轻重、调查难易的程度、诉讼举证的责任、案件起诉的方式等诉讼程序的不同,将刑事案件分为刑事公诉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凡是法律规定主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检察机关直接)负责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的刑事案件,就是刑事公诉案件;由当事人(包括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自己收集、提供证据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刑事自诉案件。自诉是相对于公诉而言的。在我国,法律规定大部分刑事案件都由公安、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负责侦查、起诉、审判。只有少数刑事案件,由当事人自己举证并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直接立案进行审判;当事人不起诉或者撤回起诉,法院就不能进行审判,俗称民不告官不究。这就是刑事自诉案件。

二、 刑事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我国,刑事自诉案件共分三类: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1、绝对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也叫亲告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和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人民法院才予受理,审理决定是否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人民法院就不受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当然,被害人不起诉必须是他本人的真实意思的体现。如果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所以, 这种亲告案件,并非绝对意义上的亲自告诉。只要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被害人可以亲自告诉,也可以在自身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或者死亡、丧失行为能力、年老、疾病、盲聋哑等自诉能力丧失、受到限制不能告诉时,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人民检察院代为告诉提起控诉。此类案件具体包括刑法规定的侮辱案、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五种犯罪。

 

  2、相对自诉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这类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必须是轻微的刑事案件;(2)被害人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此类案件具体包括故意伤害(轻伤)案、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和刑法分则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共八项案件。

 

  3、公诉转化自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这类案件有下列限制性条件:(1)被害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2)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4)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具体表现为:(1)做出不立案书面决定;(2)做出不起诉的书面决定。

 

  

 

 三、 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管辖

 

 

  对于上述三类刑事自诉案件,在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直接受理立案,进入审判程序,审理决定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也就是说绝大多数刑事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受理。

 

  由于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为了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得不到有效保护,法律赋予当事人自诉的权利,从而扩大了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这无形中也加大加重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在此情况下,对于某些仅靠当事人的能力难以完成举证责任的自诉案件,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帮助获取证据,查清事实。从而使得部分自诉案件因公安机关的介入侦查由自诉转化为公诉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的规定”,对于两类自诉案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公诉案件或者由公安机关协助侦查,获取证据后当事人自诉。

 

  1、告诉才处理案件自诉转化公诉情况

  (1)是侮辱案、诽谤案。法律规定侮辱、诽谤行为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严重危害国家利益这两种情况下,由自诉案件转化为公诉案件。也就说在这两种情况下,不再由当事人去法院自诉,而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按照公诉案件的程序进行诉讼。

(2)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法律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在暴力造成当事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况下,由自诉转化为公诉案件。

(3)是虐待案。法律规定虐待行为造成当事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况下由自诉转化为公诉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转化情况

  法律规定八类轻微的刑事案件案件,如果当事人没有足够的证据,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可以有两种选择:

 

  (1)是直接到法院起诉的,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法院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接到法院移送后,应当接受移送,立案侦查。

 

  (2)是当事人认为自诉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到法院起诉的,可以先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按照公诉案件程序进行诉讼;或者立案侦查获取证据后,由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将有关证据移交给自己,自己到法院自诉,或者双方和解。

 

  第三类由公诉转化为自诉的案件,本身就是公诉案件,因为某种特殊的原因——公安、司法机关不予立案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应当负刑事责任或者认为应该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通过审判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是法律对于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公安、司法机关救济时,赋予当事人的第二道救济保障措施。所以,此类案件,不存在由自诉转化为公诉的情况。实际属于跳过侦查和审查起诉环节,由当事人依照法律授权,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裁判,做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终局裁判。

 

  

四、三类自诉案件在诉讼程序、权利上的差异

 

 

  尽管四类案件同为自诉案件,但在具体的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程序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力却不尽相同。

 

  (1)是起诉的程序不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当事人必须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而且必须是在公安、检察院作出书面不予追究的决定后,才能到法院去起诉,否则法院不予受理。被害人对于检察机关不起诉的案件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时间内申诉,请求上级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在上级机关作出维持不起诉决定后,仍然不服的,可以到法院起诉;或者不经申诉,直接到法院起诉。

 

  (2)是证据要求不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在向法院起诉时,当事人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法院才会受理,否则,法院不予受理;或者特殊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不服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只要不服,就可以到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不需要被害人拥有案件证据(但应当有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书),法院受理后,检察机关应将案卷材料及时移送到人民法院。

 

  (3)是适用的审判程序不同。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起诉,法院审查受理后,开庭审理时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选择适用简易的审判程序,或者普通的审理程序。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不予追究和被害人不服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法院受理审判时,只能适用普通的审判程序,不得适用简易的审判程序。

 

  (4)是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同。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人向法院起诉的,在法院一审裁判决定作出前,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一是享有自行和解的权力,二是可以对自诉人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追究自诉人与其自诉有关联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对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反诉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和本诉一并审理。审理中,即使自诉人撤诉,而反诉人没有撤诉的,反诉仍应继续审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不予追究和被害人不服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自行和解,也没有提起反诉的权利。

 

  综上所述,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已经对刑事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立案管辖、审判程序和当事人享有的不同的诉讼权利等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公安、司法工作人员、司法机关和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操作,避免出现违法和错误的执法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