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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石油气泄漏爆燃 “房东”诉经营者获赔

作者:杨凤临     来源:京华时报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5-09-08 09:24:28

  刘某承租世纪嘉苑公司的餐厅经营,承租期间,餐厅发生爆燃。世纪嘉苑公司认为事故给公司餐厅造成经济损失,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48万余元。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刘某赔偿世纪嘉苑公司21.5万元。

  2013年8月,刘某承租了世纪嘉苑公司的餐厅作为餐饮场所使用。2014年3月,该餐厅一名早班服务员在加工早餐时,误将新更换且未连接集气系统的一瓶50公斤液化石油气阀门拧开后,造成液化石油气泄漏发生爆燃。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并对其进行了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世纪嘉苑公司认为,双方的租赁合同中约定,如刘某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人身伤害、各类意外事故等,均由刘某自行承担,此事故由于刘某的员工疏忽操作造成,据合同约定,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48.2万元。

  刘某则表示,自己租赁世纪嘉苑公司的房屋经营,爆燃发生后,安监处罚的是世纪嘉苑公司。事故中刘某才是受害者,故提出反诉,要求世纪嘉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5.8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餐厅服务员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刘某应承担侵权责任。世纪嘉苑公司将餐厅租赁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经营,又对餐厅液化石油气瓶存储间疏于监管,其也有过错,法院酌情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刘某赔偿世纪嘉苑公司损失15万元,驳回刘某的反诉请求。

  判决后,双方对法院认定的损失数额存在异议,因此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一中院认为,刘某作为餐厅的实际经营者,应对日常经营的安全防护负有全面的注意和监管义务,对其雇佣的员工进行相关的安全生产技能培训。世纪嘉苑公司虽然出租房屋给刘某用于经营,但爆燃事故系刘某雇佣的员工错误操作所导致,世纪嘉苑公司并无过错。原审法院以世纪嘉苑公司存在过错为由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有误,刘某应当对世纪嘉苑公司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一中院最终判决由刘某赔偿世纪嘉苑公司损失21.5万元,驳回了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